龚旗煌介绍,1978年9月,北京大学录取了恢复招生后的首批444名研究生。自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到2023年底,北京大学已累计授予博士学位40186人、硕士学位140728人。
三是健全学位授予资格制度◆◆◆,促进学位授予工作有效实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只有在取得学位授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学位授予单位,并依法定授权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法》将学位授予权定位为一种资格许可制度,并对学位授予资格申请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健全完备,能够确保学位授予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在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战军看来,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对于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
上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关注到■■◆◆★■,一周多来■◆★◆■,已有多位专家学者在教育部官网发文进行解读◆◆★◆。这些专家学者包括◆■★★◆:中科院院士,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龚旗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战军■★★◆;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等★◆◆。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我国一直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一部《学位法》■◆,引来这么多专家学者撰文解读。那么,在他们看来,我国学位管理将迎来哪些新变化?《学位法》又聚焦学位管理中的哪些突出问题◆◆★■,在重要领域进行了哪些制度创新?
六是健全权利救济制度,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学位法》进一步明确其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五是强化学位管理监督★■■◆★◆,推动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一方面构建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应当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明确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一是丰富学位类型,推动高层次人才分类优化培养■★★◆◆。《学位法》在总结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不仅将我国的学位类型从过去单一的学术型拓宽为学术型与专业型并重★■■◆,而且这里的“等类型■★”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从而推动各类人才分类培养★■■◆◆◆、特色发展。
“进入新时代,各行各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研究生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新问题■■★★、新任务。■◆■”龚旗煌认为,突出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规定学位授权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完善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申请学术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为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导■★。
从学位授予角度看,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表示★■■■◆,《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介绍★■■,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为建立我国学位制度、促进教育科学事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和法治发展大踏步前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已从《学位条例》颁布之时的恢复法制建设发展到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已然形成。
★■◆“已有的学位制度面临两方面的挑战,其一,《学位条例》的实定法规范已难以适应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法律修订势在必行;其二,我国社会法治理念和法治环境的发展进步,亦使得《学位条例》的修订迫在眉睫。■★”秦惠民说■◆■★◆,《学位法》较之《学位条例》,从理念上看★■◆■■,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实现了从需要法律制度向推进良法善治的转变,对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和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开辟了新的境界。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学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位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学位授予程序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2004年针对《学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学位管理实践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还缺少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马怀德认为,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制度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完善学位体制★◆,适应学位管理工作改革发展要求。《学位法》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将这种新的工作体制正式写入法律,并具体明确了各级学位工作主体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方式★◆。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
四是细化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公平公正。《学位法》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学位分别明确了各自授予条件,并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位法》在附则中还对境外个人申请学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等作了相应规定。
《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和附则。
作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认为■★★★◆,《学位法》将推动我国学位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